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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2021-02-01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21-01-06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京召开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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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公告:2020年4月4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 2020-04-03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 组织29个工作组开展复工复产情况调研 2020-03-13
- 大理市违法扣押征用防疫口罩受到严肃查处 2020-02-24
- 中国法学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2-05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12-27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 2019-12-18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2019-12-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19-11-28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2019-11-27
- 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第二批主题教育单位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 2019-11-21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2019-11-1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2019-10-28
- 国家主席习近平任免驻外大使 2019-1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9-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9-09-18
- 2019全国法治书画摄影展暨 司法行政干警书画摄影大赛征稿启事 2019-09-12
- 2019法治文化与法治中国论坛征文启事 2019-09-12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09-05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2019-09-02
- 关于“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的公示 2019-08-29
- 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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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05-28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019-05-24
- 重磅文件! 4个“最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2019-05-22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不可“任性” 依法而为是必选项!(附全文) 2019-05-17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9-05-09
- 重磅!法治政府建设新规印发,明确组织实施督察工作主体 2019-05-07
-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军事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9-05-06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9-04-3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04-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2019-04-09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04-08
-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2019-03-29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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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印发《意见》部署推动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2019-03-21
- 声明 2019-03-19
- 国新办发布《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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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案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
赵春华的家属、媒体记者、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2017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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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华案二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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