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法律政策网!
网站播报
法政网群 京 |津 | 沪 | 渝 | 冀 | 晋 | 蒙 | 辽 | 吉 | 黑 | 苏 | 浙 | 皖 | 闽 | 赣 | 鲁 | 豫 | 鄂 | 湘 | 粤 | 桂 | 琼 | 川 | 黔 | 滇 | 陕 | 甘 | 宁 | 青 | 藏 | 新 | 兵团 | 军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2019-11-28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2019-11-27
- 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第二批主题教育单位基层党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 2019-11-21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2019-202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2019-11-1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2019-10-28
- 国家主席习近平任免驻外大使 2019-1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9-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2019-09-18
- 2019全国法治书画摄影展暨 司法行政干警书画摄影大赛征稿启事 2019-09-12
- 2019法治文化与法治中国论坛征文启事 2019-09-12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09-05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2019-09-02
- 关于“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建议人选的公示 2019-08-29
- 新疆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2019-08-16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9-07-16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06-18
- 最高法:重点推进贪腐案件财产刑的全面执行 2019-06-12
- 最高法发布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2019-06-07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05-28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019-05-24
- 重磅文件! 4个“最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2019-05-22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不可“任性” 依法而为是必选项!(附全文) 2019-05-17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019-05-09
- 重磅!法治政府建设新规印发,明确组织实施督察工作主体 2019-05-07
-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军事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9-05-06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9-04-30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04-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2019-04-09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04-08
-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 2019-03-29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2019-03-28
- 中法关于共同维护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的联合声明发表 2019-03-27
- 最全!中国法学会第八届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019-03-22
- 公安部印发《意见》部署推动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2019-03-21
- 声明 2019-03-19
- 国新办发布《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 2019-03-19
-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9-03-18
- 国务院通知:政策法规出台前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 2019-03-14
- 国办:定了!不动产登记,2019年底前全国联网! 2019-03-12
- 首部反家暴地方性法规:预防机制细化到幼儿园 2019-03-12
- 两部门:发现贫困当事人应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2019-03-07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2019-03-01
- 中办国办:地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食品安全事故将被问责 2019-02-25
- 五部门联合发文 统一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执法尺度 2019-02-21
- 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 2019-02-20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2019-02-20
- 【重磅】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02-20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 2019-02-20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019-02-20
- 政法委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今天有了最权威的答案! 2019-02-20
新华网北京6月5日电(于子茹)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试行”的方式,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该司法解释于6月5日施行。
三种情形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若干规定》第一条就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范围: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明确“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若干规定》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此外还明确了 “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具体而言,当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磋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充分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据。
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若干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
根据规定,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此外,原告还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2019年06月07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最高法发布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添加时间: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