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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书 · 法    《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18 条

《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18 条

创建时间:2024-06-12 10:32
作者:
郑军健
来源:
《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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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郑军健,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七届国际交流委员会副主任,广西书法家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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